问题:传媒企业如何申请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
答:2021年1月1日起“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已与“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合并,符合要求的企业按照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要求办理即可。
业务办理流程图(以华北局为例):
业务介绍(以华北局为例):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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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华北地区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国家级/局(署、会) |
是否收费 | 否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行政许可结果 | 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证 |
法定办结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0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中国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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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行政相对人申请和办理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 | ||
受理机构 |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 | ||
咨询方式 | 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 电话:010—64591691 | ||
办理地点、时间 | 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 地址:北京首都机场路10号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受理条件 | 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为企业法人,主营业务为通用航空经营项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二)企业名称应当体现通用航空行业和经营特点。 (三)购买或租赁不少于两架民用航空器,航空器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符合适航标准。 (四)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经过专业训练,取得相应执照或训练合格证的航空人员。 (五)设立经营、运行及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六)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完成通用航空法规标准培训,主管飞行、作业质量的负责人还应当在最近六年内具有累计三年以上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经验。 (七)有满足民用航空器运行要求的基地机场(起降场地)及相应的基础设施。 (八)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经检测合格的作业设施、设备。 (九)具备充分的赔偿责任承担能力,按规定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等保险。 (十)民航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 ||
结果送达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相对人颁发加盖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专用印章的证件。邮寄或者自取,具体送达方式由申请人自由选择确定。 | ||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中有关规定。 | ||
监督投诉方式 | 申请人认为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以通过本平台“我要投诉”栏目提出投诉,也可向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投诉。对于不予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办理材料目录(以华北局为例):
注:其他地区具体情况 ,请参考民航行政审批服务平台公布的信息(点击访问)